唐山市公安局

“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地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需要执行“双随机”的行政检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由公安机关登记许可、检查监督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特行个体工商户和社团、群众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相关场所、人员、物品进行检查的,不适用双随机抽查方式:

(一)被群众点名举报、投诉的;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

(三)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

(四)现场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全国、全省等区域性专项执法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双随机”应当坚持依法实施综合检查、公开透明、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逐步在公安机关负责的市场监管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全面推行。

依法实施就是指检查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实施检查。

综合检查,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本机关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内部跨警种或者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综合检查。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人员名单、抽查对象名单、抽查计划、抽查程序、实施过程、抽查结果等抽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对各自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综合检查的过程、各部门检查结果公开过程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解决措施。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不得擅自增加已向社会公开的检查内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警种要按照各自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公安行政抽查对象名录库。

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七条  政治部要按照执法人员的执法类别、岗位等内容,建立本局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警官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避免被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由于业务不对口、不熟悉、不专业影响抽查工作质量。

未进入数据库的民警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根据公安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监管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相关警种在年末应当制定下一年度公安行政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方式、对公安行政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人员人数、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发现问题的处理、检查结果的公示及运用等。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公安机关“双随机”工作。

第十一条  纪检、督察、法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对“双随机”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有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抽查范围、弄虚作假、虚添瞒报、刻意打压被抽查对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上述《规定》,根据违法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名单从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唐山市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在本地本轮随机抽查未全覆盖前,已经被随机抽取检查过的对象,不再重复检查。仍然被随机抽中的,其顺延未被抽查的下一个对象为被随机抽查对象。

第十四条  公安行政检查人员名单从各地、各部门、各警种录入到唐山市双随机监管平台的名单中随机产生。

第十五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可以直接组织检查,但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根据年度监管工作实际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确定下年度指标。每项检查事项年度随机抽查频次不得少于1次,每次抽查监管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5%。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一)      涉及公共安全或国家严格管制行业、物品的;

(二)      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      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

(五)      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      其它有必要加大管理力度的情形

第七章 抽查方式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核查和网络监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第十八条  抽查实行不定向抽查方式,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内容及要求要向社会公布,并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和其他事项时书面告知对方。当时未书面告知对方或事后未书面补充告知对方及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检查内容,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统筹安排本机关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内部跨警种或者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对象实施综合检查。

第八章 抽查依据及检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重点抽查内容: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各案;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

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

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

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保安服务业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保安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检查、监督。

重点检查内容:

1、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2、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3、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4、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5、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6、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7、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8、保安培训机构枪支使用各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重点抽查内容:

1、枪弹库室值守情况;

2、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

3、枪弹库存与领用登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重点抽查内容: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网吧的抽查依据和内容

抽查依据: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2号令),国务院公安部门承担对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