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唐山
【留言内容】您好,交通肇事,检察院情节轻微不起诉,还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2025-05-15)
【答复内容】您好,检察院不起诉,法院没有宣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025-05-15)
【留言内容】您好,我们公司是做二手车交易的,部分车辆在待售期间可能需要开车上路,请问我们可以为待售车辆申请临时号牌吗?(一) (2025-04-24)
【答复内容】您好,商务部、公安部2022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二手小客车待售期间申领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仅用于车辆检验、加油等必要短途行驶时使用,销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按规定粘贴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严禁用于出借、租赁等其他无关用途。二手小客车在同一企业待销售期间,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3次,对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超过3次或者二手小客车超过1年未出售的,销售企业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2025-04-25)
【留言内容】您好,我们公司是做二手车交易的,部分车辆在待售期间可能需要开车上路,请问我们可以为待售车辆申请临时号牌吗?(二) (2025-04-24)
【答复内容】已备案销售企业应当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对汽车限购地区,已备案销售企业办理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占用购车指标。严禁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等利用多次转让方式长期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同一二手小客车在销售企业之间交易登记超过2次的,不再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 (2025-04-25)
【留言内容】关于摩托车车检的问题? (2025-04-08)
【答复内容】您好,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2022年9月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深化车检制度改革。其中,调整优化了摩托车检验周期,将原10年内上线检验5次调整为检验2次,只需要在第6年、第10年到检验机构上线检验,期间每两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上线检验1次。 (2025-04-09)
【留言内容】交通肇事取得谅解,和解,检察院不起诉还构成犯罪吗? (2025-03-12)
【答复内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不构成犯罪。 (2025-03-13)
【留言内容】银行卡因遭遇诈骗被止付,影响到了正常日常生活,怎样能解封。 (2025-02-19)
【答复内容】您好,可先联系账户所属银行,查明冻结银行账户的具体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再直接与办案单位联系,并按照办案单位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解冻。办案单位将根据案件侦办具体情况,做出解冻或不予解冻决定。 (2025-02-20)
【留言内容】群众想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到派出所办理? (2025-02-06)
【答复内容】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的相关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名字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办理。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其父母应共同协商一致。父母离婚后,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025-02-07)
【留言内容】办理犬牌、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4-12-17)
【答复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 国函〔1991〕66号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2024-12-18)
【留言内容】办理犬牌、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 (2024-12-17)
【答复内容】 2、《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养犬负责实施登记管理、受理有关投诉、查处扰民行为;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养犬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无主犬、流浪犬。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2024-12-18)
【留言内容】派出所办理新生儿落户,需要什么手续? (2024-11-27)
【答复内容】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的相关规定:“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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