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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各县区派出所户籍业务办理窗口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予以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

    非婚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要求随父亲落户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确定子女共同生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