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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业务办理窗口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经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
       公民办理省内迁移的,实行“一站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省内居民迁往我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派出所受理审核;符合规定、材料手续齐全的,当场做出审批签发办理决定。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证明申请人与迁入人关系的材料(公安机关能够在网上查询到的,不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