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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业务办理窗口 法定时限 5-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1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变更姓名应符合基本原则、依法原则的规定。公民的姓氏应遵循随父姓或者母姓自愿原则。

     1、变更名字所用汉字规范,属于《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2、不违反公序良俗;
        3、未成年人变更的,应当父母双方同意;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应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变更名字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变更姓氏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变更人户口簿;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情形的证明材料或个人声明;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需要父母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