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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换、补领)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派出所户籍窗口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申领免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材料齐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派出所审核受理上传省厅。

    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