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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办理机构 各县(区)级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时限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
    承诺时限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1.具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申请条件的公民个人。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3、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依据文号:主席令第18号;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公安部第8号;条款号:第七条。

    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唐政函【2013】89号):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分别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1、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3、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

    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通知》(唐政函【2013】89号):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分别为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