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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唐山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治安(行政审批)部门 法定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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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说明

    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单位在网上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领导审批同意后,颁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1、相关许可文件。如公安部批准文件、定购枪弹到货通知、调拨清单;体育比赛邀请函、通知等;

    2、有关单位的申请,押运人员的身份证明;

    3、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