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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法定时限 省内运输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跨省运输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 省内运输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跨省运输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始发地或目的地均可申请

    材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

    申请人递交申请及各证明文件,经审核符合规定:

    1、在县(市)运输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受理,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本市(区、市、县)运输的,由受理的公安交通机关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3、在本省范围内或跨省市运输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省公安交警总队,批准同意后,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需提交的材料:

    1、托运人提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出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同时提交剧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4、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5、申请地车管所出具的运输车辆检验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