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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备案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各区县网安部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2530400
    备注说明

    1. 用户自行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2. 公安机关接到国际联网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备案标识张贴在网站首页指定位置(不含特殊环节时间)。

    通过备案网站提交电子版相关材料,民警审核无误后,通过审核,下发备案编号。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互联网站备案工作是通过“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自助完成,平台网址为:beian.mps.gov.cn

    2、办理互联网站备案的人员注册新用户后,通过新注册的用户名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

    3、登陆后,按照平台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并上传网站相关资料信息,并提交审核。

    4、网站开办者为个人的由开办者户籍所在地网安部门负责网站信息审核,网站开办者为单位的由单位工商注册地网安部门负责网站信息审核,7个工作日完成信息审核工作下发公安部备案号。

    5、“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的详细操作手册可到平台主页的“下载中心”栏目自行下载。

    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需要用户提交的各类电子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