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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唐山市各县区公安(分)局禁毒部门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备注说明 个人不允许购买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材料齐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章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

    申请购买备案企业单位通过“河北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购买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县区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网上审核审批。

    1、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组织登记者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购买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登记者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购销合同;

    4、合法使用说明(应写明: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具体用途);

    5、购买企业法人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