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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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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机构 唐山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唐山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队0315-2530338
    交警支队法制大队0315-2539138

    消防支队法制科0315-5103183
    路南分局法制大队0315-2534408

    路北分局法制大队0315-2534017
    古冶分局法制大队0315-3561580

    丰润分局法制大队0315-2534660
    丰南区局法制大队0315-2535034

    开平分局法制大队0315-3361384
    高新分局法制大队0315-3163115

    公交分局法制大队0315-2352700
    海港分局法制大队0315-2914972

    开滦分局法制大队0315-3021012
    钢城分局法制大队0315-3707028

    东水分局法制大队0315-3083181
    东油分局法制大队0315-2531613

    新燕分局法制大队0315-3310991
    机场分局法制大队0315-2531902

    西山道分局法制大队0315-2802708
    迁安市公安局法制室0315-7637447

    迁西县公安局法制室0315-5611570
    乐亭县公安局法制室0315-4629029

    滦南县公安局法制大队0315-4127633
    曹妃甸分局法制支队
    0315-2537817
    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0315-7122654-37510
    遵化市公安局法制室
    0315-6614261-30343
    玉田县公安局法制室
    0315-6163381-36045
    芦台分局法制室
    022-69385338
    汉沽分局法制室022-69215810

    备注说明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唐山市所辖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唐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三、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的唐山市公安局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本机关不再受理。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范围:

    一、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

    三、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

    四、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载明的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年 月 日出生,党员(群众),xxx工作(职务),现住xxx,联系方式(重要):。
    被申请人:xxx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复议请求:
    例:请求撤销xxx公安(分)局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请求变更xxx公安(分)局x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我从轻(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
    二、()……
    三、()……

    申请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