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办理地点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事项类型

暂无

办理时间

应当自受理外国人出入境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承诺时限

办事分类

联系电话

0315-2530783

咨询电话

0315-2530783

法律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二)收费标准 外国人出入境证:100元。

办事须知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面谈。 (二)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外国人出入境证手续和材料不完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核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申请人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证件。 (四)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外国人出入境证。 批准签发的外国人出入境证,需由申请人本人持受理回执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现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