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办理地点

申请人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事项类型

暂无

办理时间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办事分类

联系电话

0315-2530783

咨询电话

0315-2530783

法律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事须知

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港澳居民定居证明,须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

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