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办理地点

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事项类型

暂无

办理时间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办事分类

联系电话

0315-2530783

咨询电话

0315-2530783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 《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办事须知

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