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办理地点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事项类型

暂无

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办事分类

联系电话

0315-2530379

咨询电话

0315-2530379

法律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6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办事须知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