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办理地点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事项类型

暂无

办理时间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办事分类

联系电话

0315-2530379

咨询电话

0315-2530379

法律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二)收费标准1、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张;一次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15元/本。2、一次签注:15元/件;多次签注80元/件。

办事须知

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规定提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 (二)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应邀赴台签注,可由组团单位代为申请。 (四)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人员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乘务签注,可由所属公司代为申请。 (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可由组团社代为申请。 (六)大陆渔船船员从事对台近海渔工劳务作业,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所属劳务合作企业代为申请。 (七)国家移民管理局规定可以代为申请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