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
办理时间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二)收费标准
申请费:1500元。
证件费:300元。
丢失、损坏:600元。
申请材料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除需提交有效外国护照、健康证明书、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人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4、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复印件、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二)任职人员
1、任职证明复印件;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复印件;
3、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
7、个人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特殊人员
1、推荐函复印件;
2、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四)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1、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五)夫妻团聚人员
1、婚姻证明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六)亲子团聚人员
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
2、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
(七)亲属投靠人员
1、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
2、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3、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申请。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受理机关自受理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对申请换发和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完成调查工作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完成审核工作后报公安部制证。
审批通过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同时注销申请人原有效签证或居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