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9号)及唐山市政府相关规定,特编制《唐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予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唐山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ngshan.gov.cn/)、唐山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gaj.tangshan.gov.cn/ )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唐山市公安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唐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唐山市政府网站、 唐山市公安局网站上查阅《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在唐山市政府网站、唐山市公安局网站上公开的形式。
唐山市公安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一)微信、微博等新媒体;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
(三)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及时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我局也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的指导。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唐山市公安局指挥部政秘科
联系电话(传真):0315-2530033
电子邮箱:zhbzmc@163.com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956号
邮编:06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夏季14:30-17:30)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唐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唐山市政府网站及唐山市公安局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我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我局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我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我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我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7)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局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需延期答复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
我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