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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咨询电话:
    路南分局:0315-2534350;

    路北分局:0315-2534013;
    高新分局:0315-3179201;

    开平分局:0315-3364644;
    丰南分局:0315-2535165;

    丰润分局:0315-2534858;
    古冶分局:0315-3562310;
    曹妃甸分局:0315- 8787021;

    海港分局:0315-2914880;

    芦台分局:022-69386388;

    汉沽分局:022-69213311;
    迁安市局:0315-7637445;

    迁西县局:0315-5612771;
    滦州市局:0315-7122654;

    滦南县局:0315-4122068;
    乐亭县局:0315-4629016;

    玉田县局:0315-6163381-36014;
    遵化市局:0315-6614261;0315-2536325

    备注说明

    材料齐全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86号令)

    申请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审核材料是否完备(1个工作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及时退回

    论证:专家组对建设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后2个工作日)  

    审核:治安(内保)部门领导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意见后1个工作日) 

    审批:主管局领导提出意见(审核意见后1个工作日)   

    决定:根据审批情况制作《准予施工通知书》和《不准予施工通知书》并送达申报单位(及时),对不准予施工的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按照流程重新提出申请。

    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批准文件、金库建设使用单位决议、意见。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3、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5、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6、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7、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