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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

  • 办事指南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事流程
  • 申请材料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08:30-12:00   14:30-17:30
    冬令时:08:30-12:00   13:30-17:30
    咨询电话

    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咨询电话:

    路北分局:0315-2534025;

    路南分局:0315-2534300;

    公交分局:0315-2532700;

    高新分局:0315-2532810;

    海港分局:0315-2914972;

    钢城分局:0315-2703535;

    开滦分局:0315-2531800;

    东水分局:0315-3083792;

    东油分局:0315-8765381;

    新燕分局:0315-2531502;

    机场分局:0315-2531904;

    古冶分局:0315-2535300;

    开平分局:0315-2535600;

    丰润分局:0315-2534600;

    迁西县局:0315-2536911;

    乐亭县局:0315-2538100;

    滦县县局:0315-2537500;

    滦南县局:0315-2536661;

    遵化市局:0315-2536300;

    玉田县局:0315-2536000;

    芦台分局:0315-2533224;

    汉沽分局:0315-2533250;

    迁安市局:0315-7637400;

    丰南分局:0315-2535000。

    备注说明

    材料齐全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

    3、《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1、申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唐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

    2、申请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一式三份,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种原件审核后退还);

    3、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应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4、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持商务部门发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备案,并认真填写《唐山市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表》,其编号应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一致,经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合格后,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方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经营范围应分别在其回收站点、市场所在县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登记备案。


    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无违法违纪证明;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承诺书、方位图及平面图